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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鑑實施要點

國立屏東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教師評鑑實施要點

103年9月22日本學院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年5月4日人文社會學院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6月26日103學年度第7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備查

104年10月20日人文社會學院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1月24日104學年度第2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備查

112年11月14日人文社會學院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4月10日112學年度第4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備查

  • 本要點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規定訂定之。
  • 本學院教師之評鑑由院、系、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院、系、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若為必須受評者,應迴避與自身評鑑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必要時得增聘臨時委員。各次會議之召開均以達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為必要條件。
  • 受評教師應於評鑑當年度二月底前,提交教師評鑑自評資料至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各系(所)、學位學程應於評鑑當年度三月底前,經各系(所)、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後,將該資料送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須於評鑑當年度五月底前完成教師評鑑複審,並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 凡本學院編制內之各級專任教師(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借調至本校之專任教師),均應依照本校教評鑑辦法接受評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永久免接受評鑑

(一)年滿六十歲者。

(二)獲選為本校講座

(三)獲選中央研究院院士。

(四)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文化部國家文藝獎、國科會傑出研究獎者

(五)現任或曾任國內外著名機構講座、獲國際著名學術獎,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認可者

(六)本校(含合校前)卸任校長。

受評鑑教師如欲提出免接受評鑑之申請,須於受評鑑學年度開始前(前一學年731日以前)即已滿足前項各款條件者始得提出。

兼任行政工作之教師於兼職期間,得申請免評鑑一次,卸任後於第二年起應依規定接受評鑑。

  • 教師評鑑項目分教學、研究與產學、輔導服務等三項,各項目總和滿分為一百分,受評教師應依下列評鑑項目之上下限,自行選定評鑑之權重。

(一)教學: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二)研究與產學: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輔導與服務:百分之二十以上。

各項評鑑目之評分內容如本學院「教師評鑑計分表」。

前項教師評鑑計分表及通過門檻,應配合各學年度實施情形進行檢討後,予以適當之調整或修正,並自通過之次學年度起生效。

  • 受評鑑教師對評鑑結果不服者,得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評委員會提出書面再申復。對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 本學院各級專任教師評鑑結果未達通過標準者不予晉薪,應於次學年接受一年之教師專業輔導,並於輔導期滿接受再評鑑。(輔導要點另訂之)。在輔導期間,不得超鐘點時數及在外兼職或兼課,不得提出升等、休假研究、借調

教師接受再評鑑之結果,仍然未達通過之標準,應繼續接受再次輔導及評鑑。惟教師接受第二次再評鑑仍未通過者各系(所)、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應視情況對該教師提出不予續聘或停聘等適當之處理,所做之決議,須提請院、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

  •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本要點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並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人文社會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