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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

委員會名稱

簡  介

院長遴選委員會

本學院為辦理院長遴選工作設院長遴選委員會,原任院長為當然委員,另由本學院各系(所)推選專任副教授以上一人為委員組成之。委員任期自遴選委員會成立日起,至新院長到任日止。院長無意連任或未獲同意連任時,本學院應於院長任期屆滿前四個月依前項組成遴選委員會辦理院長遴選。院長因故去職時,應於校長核准後二星期內組成遴選委員會辦理院長遴選。

教師評審委員會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院長、副院長與各系(所)、學位學程主管為當然委員,另由各系(所)、學位學程推選委員一人,為考慮性別與數目另得由院長聘請副教授以上13人共組成之;惟為符合教授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原則,各系(所)、學位學程委員中至少一人必須具有教授資格。如系(所)、學位學程教授人數不足時,可由校內外性質相近系(所)、學位學程教授中推選之。委員由院長聘任,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本委員會審議有關本學院教師之新聘、改聘、續聘、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等事宜,及其他依規定應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事項。

課程委員會

本會由院長、副院長、各系(所)、學位學程主管為當然委員;各系(所)、學位學程專任教師一人、本學院學生代表一人,另校外學者、業界及校友代表一至三名為委員由院長聘任之,任期為一年,得連任。教師於該學年度因借調、休假或出國三個月以上時,不得被推選為委員。當選後有上述情形者,即喪失資格,並補選遞補之。當然委員不克參加會議,得請職務代理人出席。

本會負責研議全學院課程之發展方向及開設準則事宜,審議各系(所)、學位學程開設課程、科目及學分相關事宜。

學術委員會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若干人,院長、副院長、各系(所)、學位學程主管為當然委員;另由各系(所)、學位學程專任教師中推選一人為委員由院長聘任之,任期為一學年。

本委員負責有關促進學術研究發展策略之研議,學術活動及學術著作出版工作之規劃,研究、進修與留學諮詢及輔導等相關事宜。

教師評鑑委員會

本委員會置委員3-7人,委員由各系(所) 、學位學程教師評鑑委員會各遴薦校外學界及社會公正人士3人予院長圈選,經校長聘任後組成之。院長擔任評鑑工作召集人,但不參加評分。委員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

自我評鑑委員會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院長、副院長與各系(所)、學位學程主管為當然委員,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主持會議。另由院長聘請本院教師代表三至五人,以及校外具有評鑑及相關專長之專家學者、業界代表各一人共同組成,任期一年並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