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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鑑輔導要點

國立屏東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教師評鑑輔導要點

103年9月22日本學院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12年11月14日人文社會學院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人文社會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教師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品質,促進教師專業成長,依據本校「教師評鑑辦法」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各級專任教師任何一次評鑑結果未達通過標準者,應依據後續追蹤與輔導機制,接受教師評鑑輔導,以協助於次年接受再評鑑時,得以順利通過評鑑。

三、評鑑未通過之受評教師,於該年度由人事室個別通知,並將結果送各系(所)、學位學程、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參考

四、教師評鑑輔導委員會其組成方式,包括本院院長、副院長、個案教師所屬系(所)、學位學程主管並邀集校內相關領域評鑑績優之教師組成。

五、輔導小組由教師評鑑輔導委員會推派3~5位校內外優良教師組成之,進行方式分為個別輔導及團體輔導,依教師意願擇一進行。

六、教師評鑑輔導委員會與個案教師共同研討,瞭解問題所在,輔導過程需填具「專業成長計畫」,存查於個案教師及委員會各委員。

七、輔導小組應針對個案教師有待提升之項目規劃輔導事宜,並提供適切之評鑑輔導。輔導以一年為期限,於每學期結束前由個案教師填具「教師評鑑輔導自評表」,再由輔導小組填具「教師評鑑輔導檢核表」,檢視個案教師弱項之改善情形後,將「自評表」及「檢核表」存查於個案教師本院。

八、個案教師接受輔導一年後,於次年需接受再評鑑。

九、受輔導教師在輔導期間不得超支鐘點時數及在外兼職或兼課,不得提出升等、休假研究、借調

十、擔任輔導小組之教師,為不支薪榮譽職,但列入教師評鑑或個人升等之輔導與服務加分項目;校外教師另支付差旅費、出席費。

十一、辦理本校教師評鑑輔導之相關單位及人員,應確實遵守保密原則;除專案簽准者外,均不得對外提供相關資料,以維護教師之尊嚴。

十二、本要點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時亦同。

本規章負責單位:人文社會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