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升等申覆案處理要點
國立屏東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教師升等申覆案處理要點
103年9月22日本學院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年1月10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屏東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準則」訂定之。。
二、本學院申請升等之教師,如對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有疑義,當事人可檢具資料,在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定書面通知送達後一週內,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召集人提出書面申覆書。申覆以一次為限。
三、召集人接獲申覆案後,應即聘請校內外教授共五人(校內教授2位、校外教授3位,)組成升等申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理。委員不含該申覆案之原院系(所)教評會委員。委員中至少應有二分之一為該專業相關領域之代表,委員之聘請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遴聘後產生。
四、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由召集人負責召集後,召集人應即退出,主席由委員互推選之。
五、委員會對申覆案之審理,應考量院升等審查作業之程序是否周全及申覆人之學術成就是否符合升等標準。
六、委員會得邀請申覆人列席說明其申覆理由,並得邀請召集人說明送審事宜。
七、委員會中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員同意申覆之理由時,應將審議紀錄及申覆有關資料送院教師評審委員重新適當處理。否則退回該申請案。
八、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同意辦理複審時,應另行推薦審查人進行外審,不得送請原審查人審查。
九、審理結果應以書面回覆申覆人。申覆人若仍不服,可向本校教師申訴委員會申訴。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規章負責單位:人文社會學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