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辦法
國立屏東大學人文社會學院設置辦法
103年9月22日本學院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年10月20日本學院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2月28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5月22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5月28日本校106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8月11日本校109學年度第1學期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5月25日本校108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及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對內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並應校務發展之需要,得置副院長一人。
第三條 本學院設下列系(所)、學位學程、中心,並得經院務會議通過後申請增設、變更或停辦,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公布實施。
一、中國語文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二、社會發展學系(學士班、碩士班、社會科學碩士班)
三、英語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四、視覺藝術學系(學士班、碩士班、視覺藝術碩士在職專班)
五、音樂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六、文化創意產業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七、原住民族健康休閒與文化產業學士學位學程原住民專班
八、應用英語學系(學士班、碩士班)
九、應用日語學系(學士班)
十、華語文教學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十一、數位媒體設計碩士學位學程
十二、客家研究中心
十三、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
第四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本學院最高決策會議,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五條 本學院設院主管會議,由院內各系(所)、學位學程、中心主管組成之,由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不定期召開會議,以有效推動院務行政。
第六條 本學院設教師評審委員會、院課程委員會及學術委員會,並得視需要設立其他委員會,其要點另訂之。
第七條 本學院院長之遴選續聘及解聘方式,依本校組織規程規定辦理,院長選薦要點另訂之。
第八條 本學院各系(所)、學位學程主管之遴選續聘及解聘方式,由各單位依本校組織規程規定另訂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規章負責單位:人文社會學院



